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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12 月,甲公司与丙加工厂约定定作100 套办公桌椅。乙公司对该定作的报酬提供了保证担保。2001 年2 月,甲公司因违法经营被有关机关查处,甲公司因停业整顿不需要桌椅,遂解除合同,丙加工厂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拒绝,丙加工厂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的担保如何处理?A.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甲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合同B.因主合同解除,乙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归于消灭C.乙公司应对甲公司解除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D.甲公司解除合同无需经过丙加工厂和乙公司的同意

题目

2000 年12 月,甲公司与丙加工厂约定定作100 套办公桌椅。乙公司对该定作的报酬提供了保证担保。2001 年2 月,甲公司因违法经营被有关机关查处,甲公司因停业整顿不需要桌椅,遂解除合同,丙加工厂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拒绝,丙加工厂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的担保如何处理?

A.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甲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B.因主合同解除,乙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归于消灭

C.乙公司应对甲公司解除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D.甲公司解除合同无需经过丙加工厂和乙公司的同意


相似考题

4.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00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5、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更多“2000 年12 月,甲公司与丙加工厂约定定作100 套办公桌椅。乙公司对该定作的报酬提供了保证担保。200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5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抵押,甲公司遂以本公司的豪华轿车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轿车价值100万元。乙公司还不放心,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人,甲公司逐找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担保未约定范围。有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论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对150万元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对100万元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对50万元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与物保的关系问题。依照《担保法》规定,在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提供物保的,保证人仅在物保价值范围之外承担保证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2题:

    2005年12月3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购买工业原材料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6月10日,月利率为6.045‰;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乙银行应当于12月10日之前将款项交付甲公司。双方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12月4日,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2月10日,乙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打入甲公司账户,12月20日,又以特种转账凭证分两次从甲公司账户将200万元款项转出用于偿还甲公司原欠乙银行的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借款,乙银行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借款偿还原欠款一事并不知情。问: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即自2005年12月3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本案属于商业借款合同,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以购买原材料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实质上是借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丙公司系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且没有证据表明其知晓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实情,因此,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及其性质)、第210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担保法解释》第39条(以新贷偿还旧贷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案例较为简单。

  • 第3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担保纠纷案


    200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前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200万元货款。 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此时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在这段时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其决定中止合同的履行直至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提供了自身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但是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范围。在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后,10月1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但乙公司终因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货款。 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2010年1月1日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甲公司胜诉,乙公司机器设备被拍卖后得价款90万元。同时,甲公司又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1.甲公司在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可否请求乙公司先行支付货款?为什么?


    2.甲公司可否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可以采用何种简便快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4.若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进行抵押而非乙公司以自身设备进行抵押,则甲公司可否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若丁公司是以一栋违法建筑为乙公司抵押,乙公司亦知情,但甲公司并不知其为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则丁公司是否仍然需要向甲公司承担责任?其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6.若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2012年3月18日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7.若乙公司的机器设备中的一部分由张三承租,在对该部分设备进行拍卖的时候张三主张优先购买权。张三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不能请求乙公司先行支付货款。因为甲公司所享有的不安抗辩权只有中止履行的效力,没有让他方先行履行的效力。


    2.甲公司不能先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当承担1 1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在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抵押物后,甲可以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4.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就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仍然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责任。由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乙公司与丁公司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


    6.甲公司不能胜诉。因为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保证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7.不能。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动产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理解不安抗辩权的性质,即其只有暂时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效力;对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二者责任承担问题应区分清楚;注意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的最新规定;民法上,明确只有房屋承租人和共有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9月30日的300万元债权尚在保证期间内,据此本题应选A项。

  • 第5题:

    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乙银行与甲公司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办公用房权属证件齐全但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因丙公司法人代表常驻香港,保证合同由丙公司总经理签字并盖合法公章。乙银行与丙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题目。[2016年6月真题]

    丙公司的保证期问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单项选择题)

    A.一年
    B.三年
    C.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确,无法判断
    D.二年

    答案:D
    解析:
    D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