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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甲区张某向乙区李某借款5万元,定于2006年1月5日偿还,但2006年1月底张某都未还款,于是李某向乙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过了还款期,仍未还款,于是李某于2006年3月向乙区法院申请执行。经查,张某在丙区有价值6万元财产,在丁区有价值6万元财产。但到了2007年3月乙区法院一直未执行。后李某又向该市法院申请执行,则市法院的下列做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可以责令乙区法院限期执行 B.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 C.可以指令丙区法院执行 D.可以指令丁区法院执行

题目

2006年,甲区张某向乙区李某借款5万元,定于2006年1月5日偿还,但2006年1月底张某都未还款,于是李某向乙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过了还款期,仍未还款,于是李某于2006年3月向乙区法院申请执行。经查,张某在丙区有价值6万元财产,在丁区有价值6万元财产。但到了2007年3月乙区法院一直未执行。后李某又向该市法院申请执行,则市法院的下列做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可以责令乙区法院限期执行 B.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 C.可以指令丙区法院执行 D.可以指令丁区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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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选项A、B皆符合题意。需要说明的是,丙区法院和丁区法院皆为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所以,市法院指令这两个法院执行也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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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家住在A市A区的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家住在A市B区李某借款,双方在A市C区签署了借贷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0%,借款期限为1年。张某和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就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在A市D区的市级公证处办理了公证。1年后,张某仍然没有归还李某人民币5万元及相关利息,李某多次催促之下,张某仍然没有主动归还,李某在2017年5月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本金及利息。

    本案所涉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法院,是哪个法院:( )

    A.A市A区法院
    B.A市B区法院
    C.A市C区法院
    D.A市D区法院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债务人张某家住A市A区,所以答案为A项。

  • 第2题:

    2010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与户口在乙区的李某结婚后即居住在乙区。婚后,因李某经常酗酒,两人感情不和。2012年3月的一天,李某因工作需要到甲区购买货物,同当地的何某发生争议,李某出手将何某打伤。甲区法院于当年9月以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关押在甲区的监狱中。2013年6月,张某决定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应向甲法院起诉.因为甲区是李某的被监禁地
    B:张某应向甲区或者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C:张某应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被告李某的住所地
    D:张某应当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8条,故D项正确。

  • 第3题:

    2005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6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张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2007年1月起,李某即开始丁区居住。2008年3月.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李某应当向()法院起诉。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丁区人民法院
    D.丙区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4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条的区别.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张某作为被告已在丙区监狱服刑一年以上,因此李某应向丙区法院起诉。答案为D

  • 第4题:

    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以及《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的,因此自然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追索,因此D项正确。

  • 第5题:

    张某向李某借款,李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分别找到友人甲、乙、丙、丁,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担保的有( )。

    A.甲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甲”
    B.乙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李某表示接受
    C.丙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没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本人负责”
    D.丁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解析: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如选项A。(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如选项B。(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如选项C。本题中,选项D属于抵押而非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