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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3年后,于2008年6月获假释出狱。但甲不思悔改,出狱后即找到其朋友乙和丙,商量“生财之道”。一日,甲找到在某发廊工作的卖淫女丁,当两人在某旅馆进行性行为时,等侯在外的乙和丙破门而入,并声称是派出所民警。要求丁交纳1万元罚款,否则要拘留。丁信以为真,但随身仅携带现金5000元,乙丙不满。丁于是将自己的信用卡交出,并把密码告知乙丙,请求乙丙放过自己。此后甲有事提前离开。乙见丁有几分姿色,又提出要与丁发生性关系,丁反抗。丙遂帮忙按住丁的手,使乙得以顺利奸淫丁。后乙丙二人

题目

甲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3年后,于2008年6月获假释出狱。但甲不思悔改,出狱后即找到其朋友乙和丙,商量“生财之道”。一日,甲找到在某发廊工作的卖淫女丁,当两人在某旅馆进行性行为时,等侯在外的乙和丙破门而入,并声称是派出所民警。要求丁交纳1万元罚款,否则要拘留。丁信以为真,但随身仅携带现金5000元,乙丙不满。丁于是将自己的信用卡交出,并把密码告知乙丙,请求乙丙放过自己。此后甲有事提前离开。乙见丁有几分姿色,又提出要与丁发生性关系,丁反抗。丙遂帮忙按住丁的手,使乙得以顺利奸淫丁。后乙丙二人扬长而去,并在某酒店持卡消费5000余元。 请按照刑法以及相关规定和刑罚原理,分析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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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累犯。 A项,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含附加刑的执行。所以甲在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情况下,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日起5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就可以成立累犯。并不是剥夺政治权利刑满后才可以成立累犯。故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累犯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2年刑期,则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内再故意犯重罪,可以成立累犯。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甲的杀人罪成立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外,没有满足成立一般累犯的期限要求。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徒刑执行完毕后又犯杀人罪,后罪不符合第66条的要求,因此甲也不能成立特别累犯。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处用语为“应当”,即必须从重处罚,法官没有选择适用的权力,所以“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的说法是错误的。故D项错误。

  • 第2题: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B
    解析:
    【考点】累犯【详解】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只有当甲所犯的后罪是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成立累犯,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D中,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选项C中,虽然甲所犯前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其所犯后罪为故意杀人罪,不符合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六年,因此甲也不成立一般累犯,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选项B中,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即认为甲的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甲在此之后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的,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成立累犯,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 第3题:

    3、关于累犯,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A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C .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D .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 第4题: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累犯?()

    A:张某17岁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后出狱。出狱第2年,他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B:王某在21岁时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出狱第4年,他又犯抢劫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C:刘某在21岁时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执行12年后被假释。在被假释的第6年,刘某又犯贩毒罪,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
    D:孙某犯叛逃罪5年徒刑期满,3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答案:C,D
    解析:
    【考点】累犯。详解: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对于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对于特别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选项A:张某犯第一个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不构成累犯。选项B:王某的第一个罪是过失犯罪,所以不构成累犯。选项C:刘某的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4年,满足一般累犯的时间要件。其他要件也符合。所以,刘某构成累犯。选项D:由于孙某后来所犯罪名并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一类罪,因此,孙某并不成立特别累犯。但后罪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3年所犯,因此成立一般累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

  • 第5题:

    (2007年真题)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甲(  )。
    A.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3年期满后享有政治权利
    B.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出狱后还须剥夺政治权利3年
    C.在监狱服刑期间不被剥夺政治权利,出狱后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
    D.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最后3年被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B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8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故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应当是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出狱后还须剥夺政治权利3年,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