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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栋住宅楼2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齐某与朝阳区的通达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通达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通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贺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赵小姐的脸严重划伤。赵小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齐某以及通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赵小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赵小姐应当对自己所受的损失举证证明B.

题目

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栋住宅楼2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齐某与朝阳区的通达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通达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通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贺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赵小姐的脸严重划伤。赵小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齐某以及通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赵小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赵小姐应当对自己所受的损失举证证明

B.通达装修公司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C.通达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负责举证

D.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赵小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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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栋住宅楼2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齐某与朝阳区的通达 ”相关问题
  • 第1题:

    北京市民齐女士将其海淀区一套住房出租,出租价格为2000元/月,则每月应缴纳营业税()元。

    A:30
    B:100
    C:6
    D:0

    答案:A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齐女士出租收入应纳税额=2000*3%/2=30(元)。

  • 第2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B.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C.蒋某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蒋某否认自己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0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A 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关于雇工责任由雇主承担之规定,实际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雇主对外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故蒋某是否存有过错,不需要证明,D 项错误。但是其他侵权要件,仍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 B、C 项错误。

  • 第3题:

    齐某和夏某分别与本市一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于当年7月参加该社组织的旅游,每人已各付定金500元。后夏 某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齐某独自参团旅游。旅行出发后,齐某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普通中巴”,入住的宾馆由合同标明的“四星双标”变成了“三星双标”。
    随后,齐某在当地导游石某的带领下跟团游览参观。同行一名游客爬上一块大型山石请齐某帮忙拍照,拍照过程中, 山石摇晃,导致该游客摔伤。当日游览行程结束后,齐某与朋友相约逛街,在某服装店试穿一套民族服装,因发现服 装材质粗糙,遂脱下准备离开。售货员周某将其拉住,以衣服穿脏为由,要求齐某必须买下。齐某不同意,店内立即 召来一群人将其围住。齐某倒出手机欲联系导游,手机却被抢走。最后齐某以300元买下衣服,才得以脱身并拿回手机。事后齐某找到导游石某,石某称对此不知情。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89~93题:
    关于夏某已付的500元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能够要回全部定金

    B.无法要回定金

    C.能够要回定金的四分之三

    D.能够要回定金的一半

    答案:B
    解析:
    夏某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旅行团,按照民法对于定金的规定,“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因此夏某不可以要回定金。

  • 第4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

    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56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因此,张某应当起诉雇主蒋某,A 项正确。

  • 第5题:

    共用题干
    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A:住宅的户主石某
    B: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C:荣发装修公司
    D: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