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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购买乙所有的一辆汽车向乙出具了一张价值10万元的汇票,由丙在该张汇票上签名作为保证人。后来乙为买房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并且注明“在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后此转让背书才生效”。丁取得该张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戊,并同时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戊却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己。根据上述情况,回答 94~96 题。第 94 题 假设丙作为担保人在汇票上签章时注明“只有在甲提供反担保时此担保才生效力”,此时票据担保的效力如何?( )A.由于此担保附有条件,所以该票据担保无效B.虽然该担保附有条件,但不影响丙对

题目

甲为购买乙所有的一辆汽车向乙出具了一张价值10万元的汇票,由丙在该张汇票上签名作为保证人。后来乙为买房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并且注明“在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后此转让背书才生效”。丁取得该张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戊,并同时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戊却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己。根据上述情况,回答 94~96 题。

第 94 题 假设丙作为担保人在汇票上签章时注明“只有在甲提供反担保时此担保才生效力”,此时票据担保的效力如何?( )

A.由于此担保附有条件,所以该票据担保无效

B.虽然该担保附有条件,但不影响丙对汇票的担保责任

C.由于该担保附有条件,所以该票据担保在所附条件实现时生效

D.由于法律规定保证不能附有条件,所以该附有条件的担保将导致该票据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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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签订一项买卖合同,甲收到货物后开出一张汇票给乙,丙作为该汇票的保证人。乙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乙有权直接向丙请求付款。 (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保证。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 第2题:

    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乙背书转让给丙,丙伪造丁的签章,以丁作为保证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被拒绝付款,可以向甲、乙和丙追索,但不得向丁追索。(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票据的伪造。甲、乙和丙在汇票上的签章是符合规定的,应承担票据责任;丁在汇票上的签章是被伪造的,签章无效,丁可以行使抗辩权。

  • 第3题:

    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详解:首先要理清此案中的票据当事人,甲企业为出票人,乙企业是背书人,丙是保证人,丁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题中持票人戊的汇票被银行拒绝承兑。该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戊本来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乙、丁和保证人丙行使追索权,但应注意到乙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时,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依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原背书人乙对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该案中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甲、丙、丁三人。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200万元的货物,并向其出具了一张汇票,注明按照货物金额付款,付款人为丙公司.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偿还丁公司的欠款.丁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丁公司因此取得汇票的追索权

    C.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该汇票的票据债务人

    D.甲公司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其仍然有权要求乙公司清偿欠款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本案中,甲公司注明按照货物金额付款,即汇票上没有标明确定的金额,因此,该汇票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并不影响其对乙公司的债权.因此,D项正确.

  • 第5题:

    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 “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

    A.甲、丁
    B.甲、丙、丁
    C.乙、丙、丁
    D.甲、乙、丙、丁

    答案:B
    解析:
    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票据转 让流通环节过多,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要增加更多的偿还金额。 《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乙在汇票背面记载 “不得转让”, 则乙可以免除对戊的票据责任。另根据该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 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 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所以,本题保证人丙、前手甲、丁要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