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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题目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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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曱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者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汇票保证、付款和追索。 A项:票据行为都是要式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根据《票据法》第46条规定,票据保证要求保证人在票据上填写“保证”等字样并签章,丁公司仅仅是出具保函,不符合《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不构成票据保证,只构成民法上的保证。据此,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乙公司除了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外,还可以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故A项错误。
    B项:《票据法》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丙银行承兑汇票后即成为票据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乙公司付款的义务。《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同时,依据票据无因性原理,丙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B项正确。
    C项:丁公司构成民法上的保证,乙公司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是连带保证责任。故C项错误。
    D项: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行时即存在的当事人称为基本当事人,如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在票据发行之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的当事人为非基本当事人,如保证人、背书人等。本题中,丁根本不是票据保证人,也就不是票据当事人,当然不是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故D项错误。

  •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解析:
    【考点】票据保证;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详解】根据《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而本题中,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行为不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保证的形式要求,因此不属于票据保证行为。另外,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本题中,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并不构成票据保证,因此丁不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选项D错误。尽管并不构成票据保证,但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仍然构成民事法律中的保证,并且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丙银行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乙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或者保证人丁追偿。故选项A、C错误。本题中,付款人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选项B正确。【陷阱】本题的关键在于对丁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这一行为的认定,其是否符合票据保证的法定要求。另外,尽管其不具有票据保证的性质,但仍构成民事一般法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也有担保责任的适用。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曱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
    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 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