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李某承包了本组集体林木,承包期限为10年。在承包期未到期间,李某为了种袋料香菇,在没有树木原料的前提下,想到了自己承包的责任山上有用不完的林木,便心生一计,动员自己的亲戚4人,在茶足饭饱之后于2002年1月21日到自己承包的山坡上砍伐树木。并约定每砍一斤付0.03元的工钱,当李某找齐了自己的亲戚后给他们带路,并指出边界让自己的亲戚砍伐。共采伐十天左右,砍伐树木共23000斤。合材积11.5m2,折合活立木蓄积20.7m2,后经证明,李某没有办理采伐计划,对李某应以何罪论处?( )
A.不构成犯罪
B.盗伐林木罪
C.滥伐林木罪
D.运输盗伐的林木罪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1997年李某承包了本村的荒山120亩,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2012年1月乡政府换届新一任领导上台,将李某所承包的荒山收回转包给了包某。李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因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B.应予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C.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因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D.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因属于行政合同纠纷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