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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0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题目

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0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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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正确答案:
    该种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 第2题: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3题: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持股达到丙公司总股本的66.67%,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其子公司——丁公司进货,构成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造成丙公司亏损,严重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丁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虽然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丙公司,但该交易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丁公司无须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和选项D错误。

  • 第4题:

    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 第5题:

    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2010年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同年12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归还欠款,有关该案的表达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取得丁公司的同意
    B: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通知丁公司
    C: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对丁公司不发生效力
    D: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履行债务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要件,未经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协议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故正确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