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不包括( )。
第5题:
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后维修、养护、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第6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有()。
第7题: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8题:
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情况
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第9题:
房地产开发商
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房地产主管部门
住宅管理委员会
第10题:
售房单位
物业管理公司
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单位
住宅所有人
第11题:
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售房单位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
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
电梯、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按房地产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12题:
建筑面积比例
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
各自专项维修资金专有账户余额的比例
业主大会确定的比例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在售后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中,售房单位交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第16题:
《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明确: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中规定的物业常规检查内容和检查周期()。
第17题: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18题: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等。
第19题:
业主大会确定的比例
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
各自专项维修资金专有账户余额的比例
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
第20题:
住宅所有人
房地产开发商
住宅公有人
房地产主管机构
第21题:
多层住宅按照售房款的20%
高层住宅按照售房款的30%
多层住宅按照售房款的30%
高层住宅按照售房款的20%
第22题:
售房单位
政府管理部门
业主委员
物业服务企业
第23题:
建筑面积比例
公共面积比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
建筑单位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