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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的中学生张某擅自与某善意的成年人王某签订合同转让了自己上学用的电动自行车,则下列关于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此合同属于有效合同B.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C.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D.王某可催告张某父母确认E.合同被追认前王某可撤销

题目

14岁的中学生张某擅自与某善意的成年人王某签订合同转让了自己上学用的电动自行车,则下列关于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此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B.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C.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D.王某可催告张某父母确认

E.合同被追认前王某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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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大学生张某欲购一辆自行车代步,于是张贴了求购启事,自行车盗窃犯李四上门告诉张某有一辆8成新的自行车可以160元卖给张某,张见价格比较公道,即刻支付了160元给李四购得此车。某日张某骑车上街,与张某同校的万某发现该车正是自己1个月前从李四手上以60元购的车,出具了李四卖车给自己的收据,因此要求张某返还该车。恰逢此时真正的车主陈某也发现了该车,其出具了从商店购车的凭证。试问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张某与万某都是从自行车盗窃犯李四手中购买了赃车,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他们的所有权不能获得保护,因此应将自行车返还给真正的车主陈某,张某与万某的损失可以要求自行车盗窃犯李四赔偿B.首先万某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车主陈某的所有权消灭;而后张某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万某的所有权消灭,因此自行车所有权归属于张某C.万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60元价格购得自行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张某购买自行车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不大,因此其购买时属于善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D.张某、万某以及陈某都属于受害者,三方都很难说有过错,因此在无法找到李四要求其赔偿的情况下,应采用公平原则处理,由三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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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出资40%,王某和李某各出资30%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拟将自己持有的15%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其余15%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某律师为王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自由将股份转让给李某,不需其他股东同意

    B.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须征得张某和李某的同意

    C.如张某不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则张某应购买王某的股份,如张某不同意购买,则视为同意王某转让股份给乙公司

    D.王某将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张某和李某享有优先购买权,王某向乙公司转让股份的条件不得优于张某和李某


    正确答案:D
    《公司法》第72条。

  • 第2题:

    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
    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D: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己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 第3题:

    以下权利的行使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是:()

    A: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但是张某没有代理权,乙公司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B:王某将一幅字画寄存在陈某处,陈某将字画卖给杨某,王某认可陈某的行为有效的权利
    C:陈某通过欺诈手段使张某与自己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张某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D:张某欠王某1000元未还,王某欠张某的1000元债务也已到期,王某主张用自己的1000元债权抵销张某对自己的1000元债权的权利

    答案:B
    解析:
    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须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辨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都属于抗辩权。A选项中,无权代理时,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可以使效力未定的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显然属于形成权;B选项中,无权处分时,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合同效力待定;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合同始终有效,不再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不需要王某的认可,故B项不属于形成权行使;C项,受欺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张某撤销合同可以改变法律行为的状况,属于形成权;D项,抵销权属于形成权。综上,只有B项不属于行使形成权,故当选。

  • 第4题:

    张某与王某约定,王某将汽车无偿转让给张某,条件是张某将自己的房屋无偿提供给王某居住,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是: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无名合同
    D:互易合同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支付价款,本题中王某将汽车转让给张某,张某并不支付价款,而是以房屋无偿租赁给王某居住作为对价,所以不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75条规定,互易合同是双方均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张某并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王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题中王某并未支付租金,而是用无偿转让汽车作为对价,所以不是租赁合同。本题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合同不是《合同法》上规定的有名合同,而是无名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

  • 第5题:

    王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条件是陈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后来后悔,认为自己卖的价格太低,不划算。陈某同意将自己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时,王某对手机吹毛求疵,惹怒了陈某。陈某拒绝将手机卖给王某,王某告知张某自己不能卖手机给张某了,王某后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B: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是附消灭条件的合同
    C:王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的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D
    解析:
    生效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或延缓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本题中王某与张某约定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因此买卖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王某违反合同的约定将手机卖给第三人,因此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