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②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③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④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⑤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B 《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第六条规定,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为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为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为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为3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