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保荐机构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在提交发审委审核之前,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
1.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文件3份。( )
2.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 )
3.关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文件的报送与审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Ⅱ.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Ⅲ.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Ⅳ.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或更换,但可以撤回 Ⅴ.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A:Ⅰ、Ⅱ、Ⅲ、Ⅳ B:Ⅰ、Ⅱ、Ⅲ、Ⅴ C:Ⅱ、Ⅲ、Ⅳ、Ⅴ D:Ⅰ、Ⅲ、Ⅳ、Ⅴ E:Ⅰ、Ⅱ、Ⅳ、Ⅴ
4.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