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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A:监管谈话 B:罚款 C:出具警示函 D:责令改正

题目
上市公司的股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A:监管谈话
B:罚款
C:出具警示函
D: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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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的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并购重组的监管等,其中()是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A:公司治理监管
    B:并购重组的监管
    C:信息披露的监管
    D:股份分红的监管

    答案:C
    解析: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的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并购重组的监管等,其中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 第2题:

    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B:《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C:《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D:《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
    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 第3题: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
    Ⅰ.监管谈话
    Ⅱ.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Ⅲ.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Ⅳ.责令改正

    A.Ⅰ、Ⅲ、Ⅳ
    B.Ⅰ、Ⅱ、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除Ⅰ、Ⅱ、Ⅲ、Ⅳ四项外,还包括:①出具警示函;②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第4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 )等监管措施。
    Ⅰ.责令改正
    Ⅱ.出具警示函
    Ⅲ.罚款
    Ⅳ.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人诚信档案并公布

    A.Ⅰ、Ⅱ
    B.Ⅰ、Ⅱ、Ⅲ
    C.Ⅰ、Ⅱ、Ⅳ
    D.Ⅰ、Ⅲ、Ⅳ

    答案:C
    解析:
    除Ⅰ、Ⅱ、Ⅳ三项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还包括:①监管谈话;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第5题: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

    • A、责令改正
    • B、给予警告
    • C、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D、罚款

    正确答案:A,B,D

  • 第6题:

    上市公司监管主要包括()。

    • A、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 B、上市公司治理
    • C、上市公司并购
    • D、上市公司重组
    • E、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A,B,C,D

  • 第7题:

    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如有"重大事件"需要发布临时报告。()


    正确答案:错误

  • 第8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有()。 Ⅰ.责令改正 Ⅱ.监管谈话 Ⅲ.出具警示函 Ⅳ.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 A、Ⅰ、Ⅱ、Ⅲ
    • B、Ⅰ、Ⅲ、Ⅳ
    • C、Ⅰ、Ⅱ、Ⅲ、Ⅳ
    • D、Ⅱ、Ⅲ、Ⅳ

    正确答案:C

  • 第9题:

    单选题
    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情形包括()。 Ⅰ.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Ⅱ.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Ⅲ.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Ⅳ.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A

    Ⅰ、Ⅱ、Ⅲ、Ⅳ

    B

    Ⅰ、Ⅱ、Ⅲ

    C

    Ⅰ、Ⅳ

    D

    Ⅱ、Ⅲ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①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③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④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⑤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⑥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⑦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⑧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⑨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10题:

    单选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
    A

    责令整改

    B

    追究刑事责任

    C

    出具警示函

    D

    监管谈话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有()。 Ⅰ.责令改正 Ⅱ.监管谈话 Ⅲ.出具警示函 Ⅳ.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A

    Ⅰ、Ⅱ、Ⅲ

    B

    Ⅰ、Ⅲ、Ⅳ

    C

    Ⅰ、Ⅱ、Ⅲ、Ⅳ

    D

    Ⅱ、Ⅲ、Ⅳ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依据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A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B

    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C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D

    上市公司对除控股子公司外提供担保的总额。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答案:错
    解析: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14题:

    中国证监会应当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情形包括( )。
    Ⅰ.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Ⅱ.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Ⅲ.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Ⅳ.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A: Ⅰ. Ⅱ. Ⅲ. Ⅳ
    B: Ⅰ. Ⅱ. Ⅲ.
    C: Ⅰ. Ⅳ
    D: Ⅱ. Ⅲ.

    答案:A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①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③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
    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④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⑤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⑥
    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⑦
    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⑧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⑨唆使
    、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15题:

    (2019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A.责令整改
    B.追究刑事责任
    C.出具警示函
    D.监管谈话

    答案:B
    解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 第16题:

    上市公司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

    • A、监管谈话;
    • B、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 C、罚款;
    • D、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正确答案:A,B,D

  • 第17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 A、责令改正;
    • B、监管谈话;
    • C、出具警示函;
    • D、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 E、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F、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正确答案:A,B,C,D,E,F

  • 第18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

    • A、责令改正
    • B、监管谈话
    • C、出具警示函
    • D、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正确答案:A,B,C,D

  • 第19题: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 A、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B、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 C、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 D、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正确答案:A,C,D

  • 第20题:

    单选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  )等监管措施。Ⅰ.责令改正Ⅱ.出具警示函Ⅲ.罚款Ⅳ.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A

    Ⅰ、Ⅱ

    B

    Ⅰ、Ⅱ、Ⅲ

    C

    Ⅰ、Ⅱ、Ⅳ

    D

    Ⅰ、Ⅲ、Ⅳ


    正确答案: C
    解析:
    除Ⅰ、Ⅱ、Ⅳ三项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还包括:①监管谈话;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第21题:

    多选题
    目前,我国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包括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监管的主要方面有(  )。
    A

    上市公司业务范围

    B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C

    上市公司治理

    D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

    E

    并购重组


    正确答案: B,C,E
    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上市公司监管主要包括()。
    A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B

    上市公司治理

    C

    上市公司并购

    D

    上市公司重组

    E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E,A
    解析: 上市公司监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并购、上市公司重组,答案选ABCD。

  • 第23题:

    单选题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Ⅰ.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投资者弃购数量占发行总数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将投资者弃购部分向网下投资者二次配售Ⅲ.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三年至五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Ⅳ.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三年至五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Ⅴ.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年至三年,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
    A

    Ⅰ、Ⅲ、Ⅴ

    B

    Ⅰ、Ⅳ、Ⅴ

    C

    Ⅰ、Ⅱ、Ⅳ、Ⅴ

    D

    Ⅰ、Ⅱ、Ⅲ、Ⅳ、Ⅴ

    E

    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C
    解析:
    Ⅰ项,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66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Ⅱ项,第69条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投资者弃购数量占发行总数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将投资者弃购部分向网下投资者二次配售。比例较大的标准由交易所规定。Ⅲ项,第7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五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Ⅳ项,第77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三年至五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①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上市公司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其实施检查、核查;③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④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⑤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Ⅴ项,第79条第1款规定,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年至三年,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人业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