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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C.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D.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题目

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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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A的保证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正确答案:
    (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提示】本问涉及合同法律制度中有关保证的内容。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商议后,即向丁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该合伙企业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所以该代销合同无效。( )


    答案:错
    解析: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3题:

    甲、乙、丙三人于2013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还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5题:

    (2018年)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