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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作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做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题目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作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做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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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汤某将其家传的一件古玩借给洪某观赏,洪某却将古玩作为礼物送给了海某,以下说法不当的项是()

    A.洪某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B.海某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古玩的所有权

    C.汤某可以请求海某返还古玩

    D.汤某可以要求洪某承担侵权责任,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等


    参考答案:B

  • 第2题: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将玉器交给朱某运输至汤某处,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方某和余某之间有合同关系,余某和朱某之间有合同关系,所以本题只有选项D正确。

  • 第3题: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已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
    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贪污罪。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的立法解释,村委会成员在代行政府职责,发放土地补偿款时,具备成立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成立贪污罪,至于在公款到手前王某离职的事实,不影响在行为时王某构成犯罪,因为刑法惩罚的是行为那一刻行为人是否一次性地满足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求。配合他实现贪污的刘某和村民陈某,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只是不能成立正犯,仍然可以成立贪污罪的共犯。既然是共同犯罪,即要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所以3人的贪污数额都是15万元。周某担任村委会主任后,继续代政府发放补贴款,发现王某等人的贪污事实后,仍然帮助其实现最终对该款的控制的,是贪污罪的承继共犯,贪污数额也是15万元。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 第4题: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

    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

    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

    答案:A,B,C
    解析:
    选项 A 正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本案中,周某为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 10 万元,托其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说情,构成行贿罪。选项 B 正确。本案中,李某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法利益,而是送 5 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托其帮忙,构成行贿罪。63选项 C 正确,选项 D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对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收取财物即构成既遂,不要求谋取利益。

  • 第5题: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B.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

    C.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

    D.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错误,选项 C 正确。因为没说侵占对象是扶贫金,应当不构成贪污罪。行为人在村委会账户取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某帮助平账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选项 B 错误。对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出发,贪污罪的所谓齐备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就是行为人客观上完成了贪污行为并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属于贪污未遂。换句话说,贪污罪犯罪构成要64件齐备的客观标志,是侵吞、窃取、骗取等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际结果;贪污罪犯罪构成齐备的主观标志,是行为人达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选项 D 错误。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可知包庇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妨害的是刑事司法秩序,而本案并没有处于刑事诉讼中。

  • 第6题:

    周某(23岁)与吴某(12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周某便对吴某说:“去逗逗它,你看它到底有什么反应”。吴某便照办,拾起一木棍向母猪砸去。母猪被打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5岁老人胡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他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玉器摊推翻,损失价值3500元玉器两件。另外,老人胡某由于躲闪不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3000元。问:
    (1)老人胡某因闪躲母猪而撞翻玉器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和吴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若吴某当时8周岁,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吴某当时12周岁且无个人财产,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5)玉器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若吴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老人胡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老人胡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老人胡某对其由于紧急避险行为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和胡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3)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周某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周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周某和吴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但是,周某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5)由周某、吴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式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玉器摊的损失应由周某、吴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另外,母猪的主人由于对于母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老人胡某受伤的损失应该由母猪的主人单独承担责任。因为吴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该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第129条(紧急避险)、130条(共同侵权)、《民通意见》第148条。作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判别各类免责事由的适用。

  • 第7题:

    朱某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其朋友齐某作其保证人,朱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盗窃工具交给齐某,让其帮忙销毁,齐某将工具藏起来后掩埋,侦查人员找齐某调查时,其否认此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齐某已不再具备保证人的条件
    • B、齐某没有尽到保证人的义务,只能对其罚款
    • C、依法追究齐某刑事责任
    • D、根据案情,依法对朱某变更强制措施或变更保证方式

    正确答案:C

  • 第8题: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李某与王某就玉器订立的质押合同自玉器交给王某时生效。

  • 第9题:

    单选题
    朱某签发一张支票给郭某,后被吴某拾得,伪造郭某签章后背书给刀某,刀某将支票捐献给巾罔奥申委。这张支票上的债务人是
    A

    朱某、刀某

    B

    郭某、吴某

    C

    朱某、郭某、吴某

    D

    吴某、刀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张某与李某的合同纠纷案件被甲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由仲裁员牛某、杨某,仲裁委员会主任朱某三人共同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后张某申请牛某与朱某回避。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此表述正确的有()。
    A

    牛某的回避由杨某和朱某决定

    B

    牛某的回避由朱某决定

    C

    朱某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D

    朱某的回避由朱某自行决定


    正确答案: C,A
    解析: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第11题:

    单选题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

    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

    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

    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AD两项,《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但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BC两项,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方某未提供工作基底,由余某提供原材料加工制作玉器。玉器制作完成后,余某对其享有所有权,余某向汤某交付时,汤某才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因玉器尚未交付,所以余某仍享有对该玉器的所有权,汤某和方某均无权请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
    A

    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B

    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

    C

    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

    D

    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不具有归还意思,主观上不是挪用的目的而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贪污罪
    B项,周某将村委会20万元取出后即构成贪污罪的既遂,犯罪既遂以后不再有犯罪中止。
    C项,刘某第一次帮助周某做假账的行为,在周某的贪污行为中起到帮助作用,与周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D项,《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假账做平的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构成包庇罪。

  • 第13题:

    案情: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8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玉器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考点]合同的效力、所有权取得、质押担保、无因管理
    [答案及解析]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时,此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玉器所有权。动产善意取得应具有以下条件:(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二是让与人对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通过有效的交换而取得动产。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非交换行为取得动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由上可知,本案中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孙某可以取得玉器所有权。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这种以转移动产占有的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为质押,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质押是一种物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该约定无效。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施工队与钱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第一,赵某将玉器交给钱某保管,双方之问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钱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赵某造成经济损失,赵某自然可以依据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请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对钱某的财产权的侵害,赵某可以请求钱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钱某擅自出卖玉器得款8000元,系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之义务。

  • 第14题: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已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7年)

    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
    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
    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 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的,周某成立行贿罪(10万元);李某虽不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但意图利用自己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斡旋受贿的受贿罪(10万元)。李某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胡某送钱的,成立行贿罪(5万元);胡某明知对方有不正当请托事项而收受的,成立受贿罪(斡旋受贿5万元)。受贿罪的成立和既遂都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实际上办理了请托事项。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15题: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已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
    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
    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 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的,周某成立行贿罪(10万元);李某虽不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但意图利用自己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斡旋受贿的受贿罪(10万元)。李某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胡某送钱的,成立行贿罪(5万元);胡某明知对方有不正当请托事项而收受的,成立受贿罪(斡旋受贿5万元)。受贿罪的成立和既遂都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实际上办理了请托事项。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16题: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
    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

    答案:C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选项A错误。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即已构成贪污罪。其在取得财物时已经离任的事实,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
    选项B错误。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骗取15万元补贴款,三人犯罪金额均为15万元。
    选项C正确。陈某与王某、刘某共谋,利用王某的特定身份,侵占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选项D错误。周某只是将王某等人的贪污所得侵吞,其本身不构成贪污罪。

  • 第17题:

    案情: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8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玉器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案:
    解析: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玉器所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应具有以下条件:(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二是让与人对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通过有效的交换而取得动产。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非交换行为取得动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出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由上可知,本案中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孙某可以取得玉器所有权。
    3.形成质押的法律关系。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这种以转移动产占有方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质押,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
    质押是一种物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定。《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该约定无效。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这里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和为他人的利益的意思是可以并存的。本题中,钱某请人修缮房屋,既有为了防止自己房屋倒塌的意思,也有为防止赵某房屋倒塌的意思。因此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6,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赵某和钱某间达成保管合同,基于此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赵某作为玉器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对钱某提起侵权之诉;孙某卖玉器得到的8000元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赵某。
    (1)赵某将玉器交给钱某保管,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钱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赵某造成经济损失,赵某自然可以依据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请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2)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对钱某的财产权的侵害,赵某可以请求钱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钱某擅自出卖玉器得款8000元,系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之义务。

  • 第18题:

    朱某涉嫌投毒杀人罪被取保候审,其朋友齐某作其保证人,朱某在取保审候期间,将自己杀人用的老鼠药交给齐某,让其帮忙销毁,后齐某将老鼠药藏起来后掩埋,侦查人员找齐某调查时,其否认此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应当没收齐某帮助朱某交纳的保证金
    • B、齐某没有尽到保证人的义务,应当对其罚款
    • C、依法追究齐某刑事责任
    • D、根据案情,依法对朱某变更强制措施或变更保证方式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 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用于优先偿还王某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银行的借款。

  • 第20题: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银行和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房屋抵押以抵押物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未生效。李某与王某就房屋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 第21题:

    问答题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 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l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问:(1)银行和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2)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3)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郭某将其收藏的一件瓷器卖给汤某,价金10万元。郭某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乔某并通知了汤某。履行期届至前,该瓷器因地震意外灭失,则汤某()。
    A

    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乔某的给付请求

    B

    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绝乔某的给付请求

    C

    不得解除合同,并且不得拒绝乔某的给付请求

    D

    可对郭某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乔某的给付请求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本题中,履行期限尚未到来,所以汤某有权拒绝乔某的给付请求。

  • 第23题:

    判断题
    杨某在出国前将一颗宝石交给其好友——雕刻家朱某保管,但朱某将这颗宝石雕刻成了一件价值连城的工艺品,杨某和朱某为这一工艺品的所有权发生争执,法院判决该工艺品归朱某所有,但朱某应向杨某补偿适当的经济损失。()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