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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目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1.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以150万元价格大蒜买卖合同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乙公司,并立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要求已公司返还绿豆。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其所有权归谁?并说明理由。(2)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6)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更多“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汇票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戊公司的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3)A银行拒绝付款后,当戊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甲公司能否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2)①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②戊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丙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3)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第2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相关款项。该合同拟定后,甲公司随即签章,而乙公司则未在合同中签章。2015年8月10日,甲公司将上述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于8月15日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丙银行承兑的汇票给甲公司。2015年8月20日,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支付货款;2015年8月25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支付货款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加签章;2015年9月1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进一步背书转让给庚公司。2015年9月16日,庚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以出票人乙公司未依法记载付款地为由,拒绝向庚公司支付票款。庚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取得拒付证明后,于2015年9月25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各方收到追索通知后,纷纷提出抗辩理由:(1)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2)乙公司以庚公司应当首先向戊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3)丁公司以自己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4)戊公司以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本题考查:合同的设立
    (2)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出票人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在本题中,乙公司未记载付款地并未影响庚公司取得票据权利,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3)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4)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5)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6)戊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甚至全部)的追索义务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本题考查:汇票的具体制度

  • 第3题: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A银行已经承兑并在票据上签章。
    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4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
    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
    4月25日,庚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辛公司,以支付工程款。辛公司对戊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对丁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知情。
    7月5日,辛公司向A银行请求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7月6日,辛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庚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辛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辛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对辛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庚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在本题中,由于庚公司并非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戊公司对庚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庚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辛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庚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辛公司背书转让时,辛公司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辛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5)辛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乙公司未在该汇票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辛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6)丙公司对辛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丁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丁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戊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辛公司),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第4题: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已经承兑,到期日为2019年7月1日。
    2019年6月20日,乙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丁公司以乙公司保证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字样,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19年6月24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货款。
    2019年7月4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和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拒绝证明。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在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保证日期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能否向张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能否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保证日期为2019年4月1日。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丙公司明知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仍受让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3)戊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戊公司背书转让时,戊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戊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①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A银行以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戊公司)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A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5)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6)戊公司不能向张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张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7)戊公司可以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戊公司)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丁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或者:根据规定,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丁公司)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戊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为此,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A银行在票据上承兑签章了。乙公司为支付租用生产设备的租金,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收到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购买机器设备,并在票据上记载“只有丁公司货物质量符合约定,该票据才会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丁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交货。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发来的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遂要求乙公司返还票据。
    票据到期后,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了拒绝理由书。丁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追索。丙公司以丁公司一直未发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若乙公司向丁公司清偿票款后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A银行不得以甲公司账户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2)丁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行为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3)乙公司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乙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对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4)甲公司有权拒绝向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