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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对奉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 )A 依照甲的遗嘱执行B 乙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C 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D 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

题目
单选题
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对奉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 )
A

依照甲的遗嘱执行

B

乙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

C

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D

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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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交由其子乙继承,存款赠与侄女丙。甲死后,遗嘱执行人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乙、丙均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是否接受继承未作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赠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ACD是错误的,只有B是正确答案。

  • 第2题:

    甲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其生前没有遗嘱。甲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乙、成年的儿子丙、未成年的5岁女儿丁。因为甲生前和妻子、女儿在农村生活,丙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甲兄戊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甲的遗产据为已有。丙知道后,认为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母亲乙和妹妹丁的继承权。戊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乙和丁的生活,再说,一个是精神病患者,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明白什么叫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丁的继承权可以由戊行使
    B:乙的继承权应由丙代为行使
    C:丁的继承权也应由丙代为行使
    D:乙、丁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权行使继承权

    答案:B,C
    解析:
    题干中的乙、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只是在行使继承权的时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对此,《继承法》第6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1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没有配偶的精神病人,由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在乙、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继承权时,丙作为乙的成年子女、丁的成年兄长,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为了乙、丁的利益代为行使继承权。所以,B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而戊不是乙、丁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他们行使继承权,所以,A选项也是错误的。

  • 第3题:

    张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三子甲、乙、丙,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甲已结婚并独立生活,未成年乙、丙分别由张先生和王女士抚养。后王女士带着丙与赵先生再婚,赵先生也带着与前妻所生的未成年丁共同生活,下列选项中对赵先生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A:甲、丁
    B:甲、丙
    C:乙、丁
    D:丙、丁

    答案:D
    解析:
    甲、乙未与赵先生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不属于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继承赵先生的遗产。丙与赵先生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适用法律关于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以继承赵先生的遗产。丁与赵先生基于自然父母子女关系可以继承遗产。

  • 第4题:

    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意外死亡。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存款若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住房和全部存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
    (1)选项AC: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2)选项BD:丁可根据甲的遗嘱继承甲的全部个人财产,乙和丙无权继承。

  • 第5题:

    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80万元由三子均分。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50万元,另30万元由丙、丁均分。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 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
    • B、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
    • C、丙能尽丽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 D、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

    正确答案:A

  • 第6题:

    甲生有4个儿子,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 A、乙故意杀害甲
    • B、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C、丁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甲,曾将甲的腿打成骨折
    • D、戊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正确答案:A,B,C

  • 第7题:

    单选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A

    乙 

    B

    丙 

    C

    丁 

    D

    乙、丙、丁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甲早年丧偶,膝下育有两个女儿乙、丙,自幼乙即被送给自己的小姨收养,现乙、丙均已成年。甲因孤苦,2003年找一老伴丁,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甲因患有慢性病,乙、丙一直尽力予以扶养照顾。后丁先于甲亡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乙已被收养,在没有遗赠的情形下,不可分得甲的遗产

    B

    因甲丁未登记结婚,甲不是丁的法定继承人

    C

    乙对甲扶养较多,应当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D

    因甲丁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甲可继承丁的遗产


    正确答案: A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乙被送养,与小姨形成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因此,乙不再是甲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乙对甲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得甲的遗产,故A项和C项均错误。甲丁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根据该解释第6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的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即甲丁之间系同居关系,据此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 第9题:

    单选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2014年真题]
    A

    B

    C

    D

    乙、丙、丁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B项,《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请律师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丙不享有继承权。
    C项,《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丁不享有继承权。唯有第一份遗嘱有效,故乙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乙为夫妻,有儿子丙。丙婚后生二子丁和戊,2010年丙死亡,2011年甲死亡。关于甲遗产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

    丁、戊享有转继承的权利

    B

    丁、戊享有代位继承权

    C

    如果丙生前丧失继承权,丁、戊则不享有继承的权利

    D

    丁、戊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E

    遗产由乙、丁、戊平均分配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甲生有4个儿子,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A

    乙故意杀害甲

    B

    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

    丁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甲,曾将甲的腿打成骨折

    D

    戊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本题涉及继承权的丧失问题。依《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题中,A、B选项中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无疑的。C选项中,丁的行为属于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故丁丧失继承权。本题的难点在于戊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归其所有是否丧失继承权。依照《继承法意见》第14条的规定,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情形。D选项未指明该种情形,不准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丧偶,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丁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在继承甲的遗产时,依照《继承法》,谁可以适当多分?
    A

    B

    C

    D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甲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有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甲自己有收入,其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因此明确拒绝。甲于2000年立有遗嘱将其财产全部留给丙。2010年,甲过世。经查,丁长年卧病在床无任何收入。甲立遗嘱时戊10岁,现已经参加工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应当多分遗产 B.丙获得全部遗产
    C.丁不能获得遗产 D.戊不能分得遗产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3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本题中,乙有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甲自己有收入,其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因此明确拒绝。因此,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因此受影响。因此,A项错误。
    《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丙不能获得全部遗产,应当为丁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
    《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题中,2010年,甲过世,应当在此时确定继承人戊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戊已经20岁并且参加工作。因此,不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不能分得遗产。因此,D项正确。

  • 第14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A项,《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B项,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请律师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丙不享有继承权。
    C项,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丁不享有继承权。唯有第一份遗嘱有效,故乙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第15题:

    张某生前共有四个儿女甲、乙、丙、丁,在下列情况中,()享有继承权。

    A:甲过失致张某死亡
    B: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甲
    C:丙遗弃张某情节严重
    D:丁篡改遗嘱情节严重

    答案:A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第16题:

    某有温甲、温乙、温丙、温丁共四个儿子,下列()没有丧失了继承权。

    • A、温甲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温某,曾将温某打成脑震荡
    • B、温乙故意杀害温某
    • C、温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温甲
    • D、温丁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甲早年丧偶,膝下育有两个女儿乙、丙,自幼乙即被送给自己的小姨收养,现乙、丙均已成年。甲因孤苦,2003年找一老伴丁,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甲因患有慢性病,乙、丙一直尽力予以扶养照顾。后丁先于甲亡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已被收养,在没有遗赠的情形下,不可分得甲的遗产
    • B、因甲丁未登记结婚,甲不是丁的法定继承人
    • C、乙对甲扶养较多,应当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 D、因甲丁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甲可继承丁的遗产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多选题
    甲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其生前没有遗嘱。甲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乙、成年的儿子丙、未成年的5岁女儿丁。因为甲生前和妻子、女儿在农村生活,丙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甲兄戊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甲的遗产据为己有。丙知道后,认为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母亲乙和妹妹丁的继承权。戊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乙和丁的生活,再说,一个是精神病患者,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明白什么叫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乙、丁的继承权可以由戊行使

    B

    乙的继承权应由丙代为行使

    C

    丁的继承权也应由丙代为行使

    D

    乙、丁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权行使继承权


    正确答案: B,D
    解析:
    《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本题中,乙、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影响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只是在行使继承权的时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28条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在乙、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继承权时,丙作为乙的成年子女、丁的成年兄长,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为了乙、丁的利益代为行使继承权。而戊不是乙、丁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他们行使继承权。

  • 第19题:

    单选题
    某有温甲、温乙、温丙、温丁共四个儿子,下列()没有丧失了继承权。
    A

    温甲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温某,曾将温某打成脑震荡

    B

    温乙故意杀害温某

    C

    温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温甲

    D

    温丁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A

    依照甲的遗嘱执行

    B

    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

    C

    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D

    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80万元由三子均分。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50万元,另30万元由丙、丁均分。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A

    依照甲的遗嘱执行

    B

    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

    C

    丙能尽丽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D

    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甲有一子乙、一女丙,2010年5月甲立有一自书遗嘱:全部遗产由乙继承。2011年1月乙死亡,有儿子丁。2011年4月甲死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该遗嘱无效

    B

    该遗嘱失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C

    丁享有代位继承权

    D

    丁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E

    甲的遗产由丙和丁平均继承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意外死亡。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存款若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住房和全部存款属于遗产

    B

    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

    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

    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 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