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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从甲处购买了一辆汽车,未进行登记。第二天,甲又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登记手续,汽车均未交付,此时谁有权请求甲交付汽车?A.乙B.甲C.丙D.乙和丙

题目

乙从甲处购买了一辆汽车,未进行登记。第二天,甲又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登记手续,汽车均未交付,此时谁有权请求甲交付汽车?

A.乙

B.甲

C.丙

D.乙和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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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由乙分5期支付完成。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是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此后,甲又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B.因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问题。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直接对该汽车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又因甲与乙约定的汽车买卖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汽车的所有权仍归甲享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他主占有。乙对汽车的占有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占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因此,选项A正确。因为甲仍保留该汽车的所有权,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选项B、选项C错误。依据《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 第2题:

    对于机动车善意取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购买了一辆皇冠车,未进行登记,放在乙处,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B.甲购买了一辆蓝鸟车,登记在乙的名下,并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甲购买了一辆奥迪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 甲盗得一辆奔驰车,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答案:A,B
    解析:
    本题A选项中,甲作为皇冠车的购买人,未进行初始登记,皇冠车虽为特殊动产,但此时与普通动产无异,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本题B选项中,甲作为蓝鸟车的购买人,将车登记在乙名下,乙作为无权处分人,此时与处分自己的车无异,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登记仅发生对抗效力。对抗是针对善意第三人的,不是针对所有人的。本题C选项中,甲购买奥迪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无权处分人乙将其卖给不知情的丙,依照《物权法》第106条,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因为车辆属于应当登记的动产。本题D选项属于盗赃物问题。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 第3题:

    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后甲又将该汽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甲逾期不能偿还乙的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乙对该汽车的抵押权不成立
    B. 乙对该汽车的抵押权成立
    C. 因为丙属于善意第三人,乙无权要求丙退还该汽车
    D. 乙有权要求丙退还该汽车,以实现抵押权
    E. 乙可以依据抵押合同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答案:B,C,E
    解析:
    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4题: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甲将车辆交给乙。双方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此后,10月8日,甲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将车交付给乙后,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由于该车的转让没有登记,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乙虽然基于交付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该车的所有权应归丙

    答案:B
    解析:
    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将汽车交付给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交付是包括汽车在内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故乙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B项正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特殊动产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故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C项错误。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项错误。《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善意取得不光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物权变动的相应公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不是登记,因为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

  • 第5题: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甲将车辆交给乙。双方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此后,10月8日,甲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将车交付给乙后,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由于该车的转让没有登记,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乙虽然基于交付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该车的所有权应归丙


    答案:B
    解析:
    考点:一物二卖、无权处分
    讲解: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将汽车交付给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交付是包括汽车在内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故乙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B项正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特殊动产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故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C项错误。
    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项错误。《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善意取得不光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物权变动的相应公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不是登记,因为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