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公司与四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决光明公司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万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请问执行过程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若光明公司的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则执行法院可以到财产所在地予以执行
B.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可以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为和人身
C.若该执行法院将案件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出现情况需要中止执行,则由受托法院作出裁定
D.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应当3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3、建筑公司与水泥公司水泥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筑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请求责令水泥公司供应水泥板并支付违约金。甲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令水泥公司供应水泥板,但遗漏了支付违约金请求。水泥公司不服上诉,提出作为本案基本事实主要证据的合同在一审庭审中未经质证,第二审法院经查属实,但认为未影响实体结果,判决驳回水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并责令水泥公司支付违约金。该案处理过程违反了下列哪些基本原则与制度?
A.辩论原则
B.处分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合议制度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