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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 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在审查张某、郑某共同杀人案的过程中,张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C.甲县公安局将王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李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李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题目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
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在审查张某、郑某共同杀人案的过程中,张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C.甲县公安局将王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李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李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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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因抢劫罪被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突然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

    A.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B.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

    C.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审查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D.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正确答案:A
    30.答案:A 考点:审查起诉阶段中止审查的运用讲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3条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 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因此,本题应选A。

  • 第2题:

    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32题)

    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

    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


    正确答案:B

  • 第3题: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不正确的?( )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申止审查起诉 C.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 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正确答案:ABCD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A选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第4款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据此,B选项错误。该规则第2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据此, C、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 第4题:

    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B.改变管辖的,从原审查起诉的检察院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C.补充侦查的,从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

    D.补充侦查的,从补充侦查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正确答案:AC

  • 第5题:

    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
    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

    答案:B
    解析: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因此选项B正确,A项错误。D项说法源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4条第3款之规定,但是前者针对的是提起公诉的审查,后者恰好与选项B符合而与选项C、D相悖,故C、D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6题:

    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据此可知,“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另有重要罪行”。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第7题:

    下列哪些情况下期间应重新计算?()

    A: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D: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期间的重新计算。详解: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情形,使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不再计入期间以内,而应当从法定情形出现之时起重新计算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可见,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可见,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可见,D项正确,故本题应全选。

  • 第8题:

    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
    • B、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
    • C、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
    • D、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

    正确答案:A,C

  • 第9题:

    甲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此公安机关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 A、侦查逮捕期间自查清甲的真实身份之月起计算
    • B、在查清甲的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
    • C、在查清甲的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甲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D、如果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某共同盗窃案件,有犯罪嫌疑人甲和乙两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甲逃跑,乙在押。那么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应当如何进行?()

    • A、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 B、可以中止对甲的审查起诉
    • C、不得中止对乙的审查起诉
    • D、不得中止对甲的审查起诉

    正确答案:B,C

  • 第11题:

    周某抢劫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
    • B、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不需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 C、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按照主犯来确定管辖
    • D、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 第12题:

    判断题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32题)

    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C.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捡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进行补充侦查,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B、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C、自行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D、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参考答案:AB

  • 第15题:

    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做法中,( )是正确的。

    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

    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


    正确答案:B
    【解析】在共同犯罪中,不在案的可以中止审查起诉,在案的继续审查起诉。8项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正确。

  • 第16题:

    周某抢劫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
    B.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不需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C.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按照主犯来确定管辖
    D.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奍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以及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有助于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以,A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发现应当由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如果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可以直接交由下级检察院,然后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属于上级或者同级检察院起诉,则应当先移送有权起诉的检察院,同级别的,还可以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一般应当是先移送有起诉权的检察院,然后通知公安机关。所以,B项说法错误。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质来确定管辖。所以,C项错误。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A选项所考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一定是很受命题老师青睐的条文,因为类似条文已经有多次考查。B选项,公检法机关衔接之处是命题的重点,比如交叉管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补充侦查。C选项,直接考查法条的规定,并且类似这样规定的法条有多个,记住了一个,也就掌握了其他,因为它们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D选项,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如果有考生对原《刑事诉讼法》掌握得比较扎实,那就要学会忘记过去了。就2012年刑诉考题来说,原《刑事诉讼法》内容就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绊脚石,若考生能对新内容有精准的记忆,也就能轻松搬开这个绊脚石。

  • 第17题:

    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

    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
    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答案:D
    解析:
    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

  • 第18题:

    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方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审查时,发现该案中遗漏了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B:如果方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方某提起公诉
    C: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方某涉嫌盗窃案中止审查
    D: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朱某涉嫌盗窃一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对方某和朱某一并提起公诉

    答案:A,B
    解析:
    根据《高检规则》第3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 第19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审查起诉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认为应当由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并通知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或须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均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对依法可能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D: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必须经检察长决定

    答案:B,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高检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应当由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选项A错误。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选项C中的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单处罚金的规定不一致,故错误。

  • 第20题:

    甲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此公安机关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 A、对甲刑讯逼供直至查清其身份
    • B、在查清甲的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
    • C、在查清甲的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甲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杨某系某公安机关侦查员,负责侦查张某抢劫杀人一案,后因工作需要,杨某被调到同级检察机关工作,负责审查起诉,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领导认为杨某熟悉案情,能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便将该寨交由杨某审查起诉。请问,检察院领导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检察院领导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杨某曾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可能对案件事实产生先人为主的预断,根据设立回避制度的宗旨,杨某应当回避,不得负责本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 第22题: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与故意杀人两罪,某县公安局在侦查终结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县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盗窃罪审查起诉,将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B、将两罪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C、两罪均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 D、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正确答案:B

  • 第23题:

    单选题
    周某抢劫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

    B

    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不需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C

    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按照主犯来确定管辖

    D

    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以及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有助于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以,A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发现应当由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如果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可以直接交由下级检察院,然后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属于上级或者同级检察院起诉,则应当先移送有权起诉的检察院,同级别的,还可以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一般应当是先移送有起诉权的检察院,然后通知公安机关。所以,B项说法错误。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质来确定管辖。所以,C项错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A选项所考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一定是很受命题老师青睐的条文,因为类似条文已经有多次考查。B选项,公检法机关衔接之处是命题的重点,比如交叉管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补充侦查。C选项,直接考查法条的规定,并且类似这样规定的法条有多个,记住了一个,也就掌握了其他,因为它们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D选项,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如果有考生对原《刑事诉讼法》掌握得比较扎实,那就要学会忘记过去了。就2012年刑诉考题来说,原《刑事诉讼法》内容就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绊脚石,若考生能对新内容有精准的记忆,也就能轻松搬开这个绊脚石。

  • 第24题:

    单选题
    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故意伤害案,经过鉴定属于轻微伤,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

    行贿案,查明本案没有行贿事实存在,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

    故意杀人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D

    紧急避险过当案,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